第103章 会见前(2 / 2)

时光在慢慢的流逝,中午吃过午饭,稍事休息的郝好,在下午2:30准时来到了市检察院。

这一次,韩姓检察官正在办公室里等他。

会见手续办理的非常顺利,就连阅卷也没有受到任何的刁难。

回到律所的郝好,首先快速的浏览了一遍复印回来的案卷材料。

看完这些材料,他不由感慨不已。

杀人可是个技术活,并不是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做到的。一般情况下,杀人的人要么心狠手辣,要么好勇斗狠。

要知道,人体是复杂的,如果不是击中要害,是很难作到一击毙命的。能够做到真正的一击毙命,不是专业杀手就是对人体结构非常了解的人。

如此一来,当某人想要杀人时,往往会使用凶器连续对被害人进行伤害。而这种情况下,如果稍微一手软,人可能就杀死了。

此时有人一定会说,不是有很多人在被欺负的时候,照样杀人了吗?

没错,这时候也会杀人,但这种情况下的杀人有很大可能是过失,在法律上上的定性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而不属于故意杀人。这可是两个完不同的罪名。

所谓的故意杀人,首先主观上就是要取对方的性命,客观上又真的把人给杀死了。

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主观上并不有想要杀死对方的想法,只是因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,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。被害人的死是出乎凶手意料之外的。

比如说,同样是主动开车撞人,甲撞人的原因是为了灭口,他把被害人乙给撞死了,这就是主观上想杀对方。构成故意杀人。如果乙没有死亡,那就故意杀人(未遂)。

如果甲开车主动撞乙,是因为两人吵架,他并不想要了乙的命,只是想吓一下乙。但因为技术操作以及其他原因,乙死了。此时甲的罪名就不是故意杀人了,而是其他罪名了。

还有一点,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可是不一样的哦。

故意杀人的量刑表述为死刑、无期徒刑。

而故意伤害的表述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顺序上的不一样,就代表着最终刑罚的不一样。

回过头来说施桂香这起案子。

他的罪名可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。而是故意杀人。

也就是说一开始,施桂香在动手时候,内心就已经准备杀死对方。

谁说女子不如男,女人下起狠手来,可能比大多数男人都还要狠啊。

“你这是在发癔症呢?还是在思考人生呢?”就在郝好感慨施桂香的遭遇时。一个清脆而熟悉的声音,在自己身后响起。